申请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梧州市同力五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卓某。
申请执行人黄某依据本院(2009)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29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梧州市同力五丰酒店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0500.44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钟健华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