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骏晔
审判员邵云娟
代理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