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
被告吕某。
原告唐某与被告吕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侯卫文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