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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吕某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

被告吕某。

原告唐某与被告吕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侯卫文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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