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乙。
被告陈某。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乙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乙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审判员侯卫文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