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