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甲,男,67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委托代理人: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梁某甲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川县X乡X村上叱干村X组。
负责人:梁某丙,系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尧百祥,陕西屹立(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梁某甲、梁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宜川县X乡X村上叱干村X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川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号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川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号x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锦来
审判员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