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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欧阳云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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