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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某甲与被告安仁县金太阳某甲普幼儿园、被告谭某丙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阳某甲

法定代理人阳某乙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

被告安仁县金太阳某甲普幼儿园。

地址:安仁县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丙,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丁

被告谭某丙

原告阳某甲与被告安仁县金太阳某甲普幼儿园、被告谭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某甲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某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阳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某丙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甲撤回对被告谭某丙的起诉。

审判员欧阳某甲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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