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阳某甲
法定代理人阳某乙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
被告安仁县金太阳某甲普幼儿园。
地址:安仁县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丙,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丁
被告谭某丙
原告阳某甲与被告安仁县金太阳某甲普幼儿园、被告谭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某甲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某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阳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某丙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甲撤回对被告谭某丙的起诉。
审判员欧阳某甲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