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盟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飞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盟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EC/x,票面全额x元,出票人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安阳市康德经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0年4月1日,承兑汇票到期日2010年10月1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县水冶支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盟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韩跃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庞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