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崇阳县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XXX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10月20日;票号:XX;出票人:XX公司;出票人帐号:XX;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出票金额:2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1年4月20日;收款人:XX公司;收款人帐号:XX;收款人开户行:农行东陵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XX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秦玉新
代理审判员闵永军
代理审判员史琳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马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