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女,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XX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8日,票号XX,出票人XXX公司,付款行XX,出票人账号XX;出票金额为5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5月8日,收款人XX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XX,账号XX)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XX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秦玉新
代理审判员闵永军
代理审判员史琳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