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曾因偷窃于2006年3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8月16日被羁押,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8月16日被羁押,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海淀区看守所。
(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孙某某于2006年8月15日17时许,在(略)海淀区X村财智大厦楼下东侧车棚内,采用T型椎撬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武某某(女,22岁)黄色捷狼牌折叠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89元。赃物未起获。
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孙某某于2006年8月16日12时许,在(略)海淀区五道口易出莲花超市北侧车棚附近,采用加力钳剪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冯某某(男,18岁)飞鸽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900元,后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宿某、周某某、贾某某、赵某某证言、被害人武某某、冯某某陈述、(略)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6日起至2007年4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6日起至2007年4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郭某某、孙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一百八十九元,发还被害人武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