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1年12月12日和2012年2月1日继续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的哥哥尹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互殴。同年2月5日16时左右,被害人尹某某骑摩托车途经何乐村时,被被告人黄某看见,即追上被害人尹某某并用砖头将其头部砸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尹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已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向本院出具证明,愿意对被告人进行接收帮教,仙游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也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鉴定书、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工作说明、帮教证明、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持砖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清网期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村委会愿意接收帮教,具备了监管、帮教条件,仙游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也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源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