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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红,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某与薛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某某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燕燕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崔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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