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石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石棉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6)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书,于200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2006年12月2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黎新明(系蒋某某之夫,已故)座落在石泉县水力发电厂院内十号楼二十五单元X-X号私有房屋一套(面积91。43㎡)
执行员王某兵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