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合民三初字第84号
原告张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X村竹荫里62-X室。
委托代理人吴长健、段文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安外外馆斜街X号。
法定某表人杨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伟,该社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与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吴长健、段文明,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委托代理人王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1999年初,原告开始自行独立开发计算机软件产品《Authorware外部扩展函数库MJSAPI.U32》(以下简称MJSAPI.U32)。2000年2月,原告完成了该软件产品1.31版的开发工作,于当月27日将该软件产品发表于自己的网站《磨鉴室软件工作组》中,为防止他人擅自使用,原告在网页下载约定某中郑重声明:“此软件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均为收费产品,请与我联系获得书面许可”,并在用户注册栏中公布了注册收费标准:“商业用户人民币500元,个人用户人民币50元。”
2002年6月10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出版的《游戏天下2000-4》电子读物中擅自使用了原告开发的《MJSAPI.U32》软件。原告遂向贵院起诉,贵院在(2003)合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MJSAPI.U32》软件1.31版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皖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2004年11月6日,原告在安徽省合肥市市场上发现被告出版并发行的《游戏天下2000—5》电子读物,在该出版物中被告仍然擅自使用原告开发的《MJSAPI.U32》软件。原告再次向贵院起诉,贵院在(2005)合民三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MJSAPI.U32》软件1.31版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皖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2004年11月16日,原告同时在安徽省合肥市市场上还发现被告出版并发行的《游戏天下2000—6》和《游戏天下2000—7》电子读物,在该两份出版物中被告仍然擅自使用原告开发的《MJSAPI.U32》软件。被告的多次出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所有的《Authorware外部扩展函数库MJSAPI.U32》软件1.31版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整;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聘请律师费用8000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MJSAPI.U32》软件的源程序软盘,证明原告是该软件的作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证据二、《MJSAPI.U32》在侵权产品中的位置、侵权示范画面,截取的部分打印件,证明被告的光盘中含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在xtras目录下面,版权说明文件MJSAPI.txt被蓄意删除了。证据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合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民三终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是《MJSAPI.U32》软件源程序的作者,对该程序享有著作权,任何将《MJSAPI.U32》用于商业用途均为收费产品,应获得原告的书面许可,被告出版发行的《游戏天下2000—4》中,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MJSAPI.U32》软件程序,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证据四、《游戏天下2000—6》和《游戏天下2000—7》的书籍和附赠光盘实物,证明《游戏天下2000—6》和《游戏天下2000—7》系被告出版;在《游戏天下2000—6》和《游戏天下2000—7》中被告没有征得原告同意,再次使用原告的《MJSAPI.U32》软件1.31版;《MJSAPI.U32》所处的位置为《游戏天下》光盘XPRS目录下,软件中说明版权的MJSAPI.txt文件已被蓄意删除;《游戏天下2000—6》的出版时间为2000年5月,单某为14.50元,发行8000册;《游戏天下2000—7》的出版时间为2000年7月,单某为14.50元,发行8000册。证据五、原告购买《游戏天下2000-6》、《游戏天下2000-7》的发票,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MJSAPI.U32》软件用于商业用途。证据六、原告为本案诉讼订立的《聘请律师合同》及交付费用的收据,证明原告聘请律师支付的费用。证据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三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是《MJSAPI.U32》软件源程序的作者,对该程序享有著作权;任何将《MJSAPI.U32》用于商业用途均为收费产品,应获得原告的书面许可;被告出版发行的《游戏天下2000—5》中,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MJSAPI.U32》软件程序,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二万五千元人民币。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第一、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二几张某印件,从形式上不是有效证据,不能作为确定某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三法院针对《游戏天下2000—4》作出的判决,与本案没有关联。第二、原告要求经济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假使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赔偿要求明显不合理,被告发行《游戏天下》系列丛书为一次性发行,没有任何重印和再版,未对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并且原告提起数次诉讼,损失已获得充分的赔偿,因此,原告这次的赔偿要求明显加重了被告的赔偿义务,法院不应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本院指定某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及法院的认证如下:被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和案件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开发了《MJSAPI.U32》软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被告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仅仅是几张某印件没有表明证据的来源、没有该证据的形成时间,也没有公证机关的公证,应认定某效。本院认为这几份打印件是原告从提供的证据四光盘中打印下来的,其证据效力应结合证据四进行分析。被告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据是两审法院对原告于2003年9月起诉被告在《游戏天下2000—4》中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两审判决均认定《MJSAPI.U32》软件1.31版为张某所开发,其首次将该作品发表在自己的网页《磨鉴室软件工作组》上时声明:此软件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均为收费产品,请与我联系,获得书面许可协议,用于个人使用则为免费产品。商业用户的注册费用为人民币500元,个人用户为人民币50元。同时认定某民交通出版社在出版十六开本《游戏天下2000-4》时,在其随书附赠的CD光盘中,未经张某许可下载使用了《MJSAPI.U32》软件1.31版,构成对张某的侵权。该认定某案件有关联性,应予采纳。被告对证据四书籍和光盘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游戏天下丛书一套七本已出版完毕,没有再版,没有新的侵权行为。本院认为,证据二是证据四的打印件,两者相互吻合,证明目的相同,证明《游戏天下2000-6》和《游戏天下2000-7》的出版时间、单某、发行量,证明是被告出版,该证据四与证据二均予以认定。被告对证据五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是原告购买《游戏天下2000-6》和《游戏天下2000-7》取得的发票,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采纳。被告对证据六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是原告与其代理人订立的聘请律师合同以及收取律师代理费的收据,加盖了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专用章,同时费用额度也较为合理,能够证明原告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证据七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是两审法院均认定,张某系《MJSAPI.U32》软件1.31版的著作权人,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出版发行《游戏天下2000-5》时使用了涉案软件,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该认定某及同一的源程序,和案件有关联性,应予采纳。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0年2月27日,原告张某将其开发的《MJSAPI.U32》软件1.31版发表于自己的网页《磨鉴室软件工作组》上,并在网页的下载约定某中声明:此软件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均为收费产品,请与我联系,获得书面许可协议,用于个人使用则为免费产品。同时原告在用户注册栏中公布了商业用户的注册费用为人民币500元,个人用户为人民币50元。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在同年5月出版发行十六开本的《游戏天下2000-6》和同年7月出版发行十六开本的《游戏天下2000-7》时,两期读物均是每本附送一盘CD光盘,该光盘的内容含有和涉案软件作品名称《MJSAPI.U32》相同的文件图标,含有和涉案软件作品《MJSAPI.U32》在发表时登载的版权声明以及用户注册栏中公布的获许可使用的收费标准。被告出版的《游戏天下2000-6》在其版权页中注明: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0年5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印数8000册,定某14.5元。被告出版的《游戏天下2000-7》在其版权页中注明: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0年7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印数8000册,定某14.5元。原告于2004年11月16日在合肥市的“小小书屋”购买了《游戏天下2000-6》和《游戏天下2000-7》各一本及随书附赠的两张CD光盘后,认为被告的CD光盘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涉案软件《MJSAPI.U32》1.31版,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对被告提起诉讼。同时,原告在本案中向其代理人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另查,原告张某曾于2002年6月10日在合肥市弘知书店购买一本《游戏天下2000-4》及随书附赠的CD光盘,认为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的CD光盘中使用了其软件,构成对其侵权,于2003年9月对出版发行者人民交通出版社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四万元。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不服上述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又查,原告张某曾于2004年11月16日在合肥市小小书店购买一本《游戏天下2000-5》及随书附赠的CD光盘,认为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的CD光盘中使用了其软件,构成对其侵权,于2005年1月对出版发行者人民交通出版社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张某赔偿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不服上述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供了《MJSAPI.U32》软件1.31版的源程序,且该源程序已署名发表于原告《磨鉴室软件工作组》网页上,而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对张某著作权人的地位亦不否认,同时该事实也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民三终字第06号和〔2005〕皖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所认定,故原告张某系涉案《MJSAPI.U32》软件1.31版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对其出版发行的《游戏天下2000-6》、《游戏天下2000-7》的随书附赠光盘中下载使用了涉案软件,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对于被告辩称其出版发行的《游戏天下》丛书是一次性发行,已出版完毕,没有再版,因此,被告没有新的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游戏天下》系列丛书虽出版发行主体及印数相同,但《游戏天下2000-6》、《游戏天下2000-7》和《游戏天下2000-4》、《游戏天下2000-5》各自介绍的电子游戏内容不同,出版发行的时间、定某不相同,故各自应为不同的出版物。被告在不同的时间出版发行不同的出版物的行为,应为不同的行为,即被告在本次诉讼中实施的行为构成新的侵权行为。虽然原告在2005年1月起诉被告发行《游戏天下2000-5》构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即知悉被告亦出版发行《游戏天下2000-6》和《游戏天下2000-7》的事实,由于被告实施的是不同的侵权行为,因此并不影响原告诉权的行使。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损失赔偿额,因原告未就其实际损失进行举证,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鉴于被告侵权出版物的印数、定某、发行范围、多次侵权的情节、软件产品的特殊性以及原告的合理支出等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某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数额为30000元,对于原告为诉讼合理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亦一并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张某《Authorware外部扩展函数库MJSAPI.U32》软件1.31版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4元,原告张某承担404元,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承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东海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汪寒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