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郭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郭某于2010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自2006年11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的公房使用费人民币2128.5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