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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刘某某财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财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子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1月18日同居,同居后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同意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1月18日同居,同居后双方经常吵嘴打架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另查明,双方家庭共同财产有: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摩托车一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期间家庭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摩托车一辆归原告郑某某所有。(财产当场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任子洲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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