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陈某妻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12日,被告陈某、武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同日被告武某某又向原告借款x元,当时给原告出具借款条据2支,之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一直推诿,未给偿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同意部分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2日,被告陈某、武某某向原告高某借款x元,同日被告武某某又向原告借款x元,当时给原告出具借款条据2支,之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一直推诿,未给偿付,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陈某、武某某偿还原告高某借款x元,款项于2010年4月20日前一次付清。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陈某、武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朱国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