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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陈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陈某妻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12日,被告陈某、武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同日被告武某某又向原告借款x元,当时给原告出具借款条据2支,之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一直推诿,未给偿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同意部分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2日,被告陈某、武某某向原告高某借款x元,同日被告武某某又向原告借款x元,当时给原告出具借款条据2支,之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一直推诿,未给偿付,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陈某、武某某偿还原告高某借款x元,款项于2010年4月20日前一次付清。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陈某、武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朱国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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