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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陈某与被上诉人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系上诉人周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陈某的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龙中阳,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周某、陈某与被上诉人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周某、陈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蔡某的委托代理人龙中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孟令球

审判员陈某祥

代理审判员刘德芳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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