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士鹏,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士鹏,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耿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孟某、邵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甲、宋某乙、耿某丙、耿某丁、耿某戊、宋某己、宋某庚、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31元,退还孟某、邵某。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马常有
审判员宁宇
二О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