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X镇X村X组。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5年12月31日被羁押,2006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于2005年12月31日15时许,在本市海淀区X路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发票后被抓获,当场起获伪造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2本共计100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吕某某、付某甲、付某乙、李某某证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出售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31日起至2006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