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X区硷沟沿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略)-0。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水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穆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9日以被告付清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建国
二O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献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