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舒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8日至13日,被告人舒某利用在永城市荣华实业发展公司任收款员的便利条件,多次采取手工开票不走公司电脑程序办理出库的方法,将该公司的x元货款占为己有,案发后,舒某将占有款项全部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XX的陈述、证人朱XX、陈XX等人的证言、劳动合同书、聘任书等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在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舒某能够将赃款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0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春玲
二О一О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