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宁某某,女,50岁,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09)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决定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宁某某应缴纳的罚款84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0年1月8日依法裁定予以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的(2010)商区法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向双方送达后,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已履行了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递交了《执行终结函》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09)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慧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迎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