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固定住所(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廊ㄒタ笸砩死玖副0啊桨猩饲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镌鏊蘩⒀泶炖旒辈鹪ジs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世勇(未到案)在鞍山市铁东区钢城管内中国人民银行附近,抢劫被害人车某甲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诺基亚N73型移动电话一部,IPOD品牌MP4一个,钱包一个,大连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各种银行卡7张,身份证一张。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诺基亚电话价值人民币1125.6元,MP4价值人民币1274元,钱包价值人民币234元,女式皮包价值人民币1439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1日17时许,在胜利会堂北侧的网吧,王世勇提议抢劫,被告人孙某某表示同意。之后,二人来到家乐福附近寻找目标。当日21点30分许,二人看到被害人车某甲从家乐福出来就一直尾随其到中国银行附近。王世勇抢走车某甲的手提包,并将车某甲拽倒。被告人孙某某怕车某甲起来,上前打车某甲一拳。然后,王世勇和被告人孙某某跑进银行后面的楼群里。车某甲和其父亲车某乙在后面追王世勇和被告人孙某某。车某乙追上被告人孙某某与其厮打,并将其制服,然后电话报警。被害人车某甲的被抢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一部诺基亚N73型移动电话,一个IPOD品牌MP4,一个钱包,7张各种银行卡,一张身份证。

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1125.6元;一个IPOD牌MP4,价值人民币1274元;一个钱包,价值人民币234元;一个女式皮包,价值人民币1439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车某甲陈述:证明2010年2月11日21时30分许,其和父亲车某乙到家乐福购物回来,行至钢城新一佳社区中国人民银行门前时,从其后面突然上来一个年轻男子将其的包抢走,并将其拽倒在地上。其马上喊走在前面的车某乙,这时其身边两个年轻人,一个拿其的包往楼群里跑,另一个(孙某某)上来打其一拳,转身就跑。车某乙在后面追,在楼群里车某乙将孙某某抓获,然后报警。其被抢的是一个吉利品牌的深蓝色女式拎包,包内有人民币300多元,诺基亚N73手机一部(红色),IPOD品牌的MP4一部,WHY品牌的钱包一个(深褐色),内有大连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银行卡共7张,身份证一张。

2、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2月11日17时许,在胜利会堂北侧的网吧,王世勇提议抢劫,其表示同意。之后,二人在胜利会堂和家乐福一带寻找目标。21点20分许,其和王世勇看到一个女的从家乐福出来就一直尾随到中国银行附近,王世勇从后面上前将那个女的一个拎包抢走。那个女的被拽倒后喊了一声,其怕她起来就上前打了那个女的一拳,另外其不上去打她,王世勇觉得其不出力,将来分钱的时候也没法分。然后其和王世勇跑进那个银行后面的楼群里,那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在后面追。过了一会,那个男的追上其,并厮打在一起,其被那个男的打倒后,他们从其衣服兜里拿出电话报警。

3、证人车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2月11日21点30分许,在胜利会堂对面的的中国人民银行附近,其突然听见女儿车某甲喊爸爸,其回头看见了一个男的抢走车某甲的包转身就跑。车某甲倒在地上,另一个男的上去打了车某甲一拳,其就急了,上去就追赶他们。在旁边的楼群里其追赶上了一个,上前就去抓他,这个人就开始和其厮打,其的脸被他抓伤,在厮打过程中其左手杵在地上破了,最后其将他制服,按倒在地,这时车某甲赶来从这个人衣服兜里掏出手机报了警。

4、车某乙的辨认笔录:证明车某乙辨认出胜利南路X栋(中国人民银行门前)为被告人抢劫地点。

5、照片:证明车某乙的伤情。

6、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记载: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1125.6元;一个IPOD牌MP4价值人民币1274元;一个钱包价值人民币234元;一个女式皮包价值人民币1439元。

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2月11日21时30分许,铁东分局钢城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胜利南路X栋东侧有一女子被抢劫。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将正在实施抢劫行为的徐立东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的方法劫取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2日至2013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闫文东

人民陪审员任小云

人民陪审员王志华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