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廊ㄒタ笸砩死玖副0啊桨猩饲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镌鏊蘩⒀泶炖旒辈T嚺r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铁东区对炉胜利南路X栋楼下,因为琐事,用棒球棒将被害人赵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赵某某上下颌骨骨折致面部变形构成重伤,牙齿脱落计16颗构成重伤,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3.5厘米构成轻伤,右眶壁骨折构成轻伤。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重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4日22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和天天海鲜烧烤城(以下简称烧烤城)服务员姜某某(女)、李某某、王某乙到立山区X路恭欣族饭店吃饭。席间,被告人张某(姜某某的对象)打电话质问赵某某,为什么后半夜给姜某某打电话。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约定在烧烤城后门见面。被害人赵某某纠集李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邢某某,王某甲持拖布把,赵某某持铁锹把;被告人张某纠集张景权、宁龙、孙雨,张景权持棒球棒。
见面后,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赵某某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用棒球棒将赵某某打倒后,又多次击打倒地的被害人赵某某。
经鉴定,赵某某上下颌骨骨折致面部变形构成重伤,牙齿脱落计16颗构成重伤,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3.5厘米构成轻伤,右眶壁骨折构成轻伤。
2009年11月11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海城市站前普临网吧将涉案人员张某抓获。
法庭审理前,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其与姜某某系对象关系,姜某天天海鲜烧烤城(以下简称烧烤城)做服务员。2009年9月24日23时许,其到烧烤城找姜某某,听别人说她和赵某某几个人在外边吃饭。其打电话质问赵某某:为什么半夜给姜某某打电话因此我们发生争执,并约定在烧烤城门前见面。其找来张景权、宁龙、孙雨,张景权拿一个棒球棒。一会儿,赵某某等几人来了,没说几句,李某某先用棒子打其面部,其从张景权手里拿过棒球棒抡了起来,打伤赵某某。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明2009年9月24日22时20分许,其和天天海鲜烧烤城的服务员姜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在立山区X路恭欣族饭店吃饭快结束时,张某打电话质问其:为什么给姜某某打电话骂其,并扬言在烧烤城后等着。其找来王某甲、邢某某,王某甲拿着拖布把,其拿的铁锹把,还有李某某、王某乙五个人来到烧烤城后门处见到张某。他们一共四个人,都是20岁左右小伙,张某问其以后别打电话行不行,其没有回答。张某很生气,从他旁边的小子手里抢下棒球棍朝其面部打来,将其打倒在地上,其昏迷,什么也不知道了。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9月24日22时45分许,其和天天海鲜烧烤城的服务员姜某某、赵某某、王某乙一起在立山区X路恭欣族饭店吃饭时,张某打来一个电话,具体说什么不知道,其当时和王某乙到卫生间了,其回到酒桌时,听赵某某说张某骂他了。过了一会,张某给赵某某打来电话,其接电话时,听见张某大骂,告诉其在烧烤城后门等着。大家都很生气,其打电话找来王某甲、邢某某一同过去。张某他们共4个人,其中一人手里拿着棒球棍。赵某某和张某说了几句话,张某就从一起来的小子手里抢过棒球棍朝赵某某头部打了一棒,把赵某某打倒在地上,然后又朝赵某某头部和下颌部位各打了一棒。我们就各自在附近找了一些木条、石块和他们打起来,双方打了大约2分钟,张某一伙就跑了,其看见邢某某的头部也受伤了,谁打的没看见。
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09年9月25日2时许,其在房间睡觉时,朋友李某某打电话让其到烧烤城。其到大家乐超市门前与赵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邢某某会和。其知道要打仗就拿了一个木棒,来到楼后,看见对方有五个人,包括一个女的(姜某某)。这时赵某某和张某说话了,说了一会就骂起来,张某就用棒球棒先打赵某某。其看到他们打起来,就拿木棒打了对方一个穿白色袖子衣服二十多岁的小子,那个小子跑了。其回头看见张某在用棒球棒打赵某某的脸,赵某某已经倒在地上了,张某又打了几下躺在地上的赵某某就跑了,其看赵某某头上全是血,对方也都跑了,我们叫了出租车把赵某某、邢某某送到医院了。
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09年9月24日晚上下班后,约22时许,其和赵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四个人到恭欣族饭店吃饭快结束时,姜某某的对象张某打电话找赵某某,并要求在烧烤城后门见面。我们四个人就过去了。见面后赵某某与张某先谈了几分钟,之后张某用棒球棒一下就把赵某某打倒了。我们见赵某某被打倒就随手从路旁捡起小木方子冲上去开始同对方打在一起,后来对方跑了,我们就把赵某某送医院了。
6、证人邢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9月25日1时许,李某某打电话告知其要打架,并让其到烧烤城门口。其来到烧烤城看见李某某、王某乙、赵某某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一会儿,王某甲来了,他给其一个拖布把,他们拿的支树用的木方子,我们就奔后门走去。到后门,其看见姜某某和对象张某在一起,赵某某和张某谈,他俩后来骂了起来,李某某拿木条子指着他们骂,让他们滚。他们跑一边拿东西,其从地上拿起拖布把还没打着人,就被人一棒子打脑袋上了,这人又打其脑袋其用左胳膊一搪,就跑了。其回头看见赵某某被打倒在地,那人还用棒球棒打他。我们捡石头撇他们,没打着他们。他们跑了。
7、证人姜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9月24日22时30分许,其和赵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到立山区恭欣族饭店吃饭。要结束时赵某某接个电话,他没说谁来的,但其感觉和其有关。因为赵某某和李某某喝的白酒情绪激动,接电话都骂骂咧咧的,他俩都接赵某某这一部电话。其听李某某说:你在哪,等着我这就过去。其先回到烧烤城后门见到其对象张某,和他解释。一会儿,赵某某和李某某等人来了。赵某某拿锹把,李某某一只手拿锹把另一只手背在后面拿砖头,王某乙拿拖布把,其不认识的4个人都拿的圆木棍。张某说把棒子都放下,他们把木棍砖头都放地上了。张某问:是谁半夜以后给其打电话了赵某某说是谁打的能怎的,张某问是你打的呗,你干嘛三更半夜给她打电话因此二人发生争执。对方有二个人将张某的朋友打了,其就拽他们回去。这时,王某乙将张某搂脖子摁倒了,其就跑过来护着不让打仗,其右胳膊挨了一棍子。张某站起来两手握个约0.8米长的木棍轮对方,其吓得跑边上了,他打到谁了,谁受伤了,其都不知道。不长时间,他们双方又对撇砖头,打了约2分钟,那方说报警,张某等人跑了,其和张某到长甸医院看病了。
8、被害人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的伤情情况。
9、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书记载:被害人赵某某上下颌骨骨折致面部变形,构成重伤,牙齿脱落计16颗构成重伤,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3.5厘米构成轻伤,右眶壁骨折构成轻伤。
10、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9月25日1时39分,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对炉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铁东区对炉胜利南路X栋楼下有人打架。公安人员到现场时,被害人赵某某、邢某某到医院治疗,涉案人员逃跑。同年11月11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海城市站前普临网吧将涉案人员张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赵某某二处重伤、二处轻伤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2日至2015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闫文东
人民陪审员李某梅
人民陪审员王某华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