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商州信合酒店干水暖活期间,趁无人之机,将该酒店X房间房客王某某1部价值920元的OPPO牌A103型手机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刘炎、佘某某等人证言以及物品鉴定结论等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够坦白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远尧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闫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