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被告张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0年经人介绍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7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近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均表示财产已自行分割,不要求法院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张x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领取调解书之日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7月2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