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于2010年1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
审判员刘志刚
二O一O年三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孙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