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31岁。
辩护人郭某某,男,尉氏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人滑某某,男,30岁。
辩护人周某某,男,尉氏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滑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被告人滑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晚,被告人吕某某持刀逼迫被告人滑某某一同进入被害人凡XX家中,对凡XX及其婆婆王XX进行殴打,致凡XX、王XX轻微伤。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人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凡XX、王XX的陈述,证人郑XX、高XX、郑一X、孙XX、滑XX、郑二X、袁XX、杜XX、郑三X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羁押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滑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滑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的刑期均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0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鑫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