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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0年4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平某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谭某某,河南天基(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经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甄永臣(已判刑)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网络纠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在汝州市X乡、陵头乡等地,采取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有组织的犯罪行为以及通过非法垄断夏店乡电信收费市场、控制该乡外出务工人员长途包车线路等违法行为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以甄永臣为首,樊某跃(已判刑)为骨干成员,以李某甲及平某峰、呼银军、席鹏飞、毛秋志、邢建卫、甄建强、(以上六人均已判刑)平X年、平X军、平X杰、平X晓、王X要、邢X风、平X设(以上七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除构成犯罪以外,其他违法事实有:

(一)2005年至2007年间,甄永臣为牟取暴利,在汝州市X乡X村甄X贵、张X改、王X茹家,河口村王X国、王X家开设赌场,并安排组织成员樊某跃、席鹏飞、甄X彬、赵军涛、平某军、平X年、王某某、平X晓、宋某某等人为赌场看场、放哨,被告人李某甲为赌场运送赌徒。赌场累计盈利十余万元。

(二)2008年5月一天,刘X铝土矿乘被告人李某甲安排把守路口的赵X林、王X等人不在,卖出铝土20车,车到夏店新村时遭到李某甲等人阻拦。

(三)2008年4月一天,夏店乡计生干部管X义带人到夏店乡X村调查计生对象李X芳违反计划生育情况,被告人李某甲得知自己表妹李X芳被计生干部调查后,纠集他人拦住并打骂管X义等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市证、质证的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同案犯甄永臣、樊某跃、呼银军、席鹏飞的供述,被害人管X义的陈述,证人甄X彬、平X年、平X杰、平X晓、刘X、赵X林、王X、宁X彬等人的证言,河南省平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甄永臣、樊某某等人在汝州市X乡X村庄有组织的实施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其组织的暴力、威胁、滋扰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在夏店乡X村庄内对当地群众造成巨大心理强制,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使群众安全感大幅度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实施犯罪及违法行为的次数、犯罪及违法行为的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李某甲在归案后及庭审中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二、故意伤害罪

起诉书指控:2003年6月24日晚12时许,甄永臣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及樊某跃、王某某、李某乙、平某某等人,以替其兄甄X臣讨要欠款为由到汝州市X乡X村刘X江家,甄永臣安排樊某某、李某乙堵住刘X江家后门,甄永臣带领他人闯入刘X江家中,对刘X江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刘X江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属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具了:1、同案犯甄永臣、樊某跃的供述;2、被害人刘X江的陈述;3、证人甄X臣、刘X、姬X军、程X宾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参与实施了故意伤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甲没有参与对刘X江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24日晚12时许,甄永臣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及樊某跃、王某某、李某乙、平某某等人,以替其兄甄X臣讨要欠款为由到汝州市X乡X村刘X江家,甄永臣安排樊某某、李某乙堵住刘X江家后门,甄永臣带领他人闯入刘X江家中,对刘X江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刘X江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属轻伤。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甄永臣的供述。刘爻的刘X江欠我大哥6万元钱,我问刘X江要了很多次,他一直说还,就是不给钱。2003年的一天晚上,我和李某甲、王某某、席鹏飞、甄X臣、平某某、李某乙一块去刘X江家了。我问刘X江什么时候还钱,他老说他没有钱,我就朝他脸上扇了几巴掌还拿凳子砸他。动手打刘X江的就我一个,打完后我见刘X江脸上有很多血。

2、同案犯樊某跃的供述。2003年秋天的一天晚上,我和甄永臣、甄X臣、席鹏飞、李某甲、王某某、平某某、李某乙一起到刘X江家。甄永臣说刘X江欠他的钱不还,现在在家,去找他。到刘X江家后,甄永臣骂刘X江还朝他脸上扇,又拿凳子砸他,打一会就走了。

3、被害人刘X江的陈述。2003年6月24日晚上到我家打我的人有五六个人,我认识的有甄永臣、樊某耀。除了屋里的人外,平某上站的还有人,别的人不认识。最先动手的是甄永臣和樊某耀,他们动手以后其他人才开始打我,不停地扇我耳光。

4、证人甄X臣、刘X、姬X军、程X宾等人的证言证实2003年6月24日晚刘X江被殴打的相关情况。

5、汝州市公安局汝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X江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属轻伤。

6、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李某甲没有参与对刘X江实施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1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功

审判员叶陆政

人民陪审员张鹏飞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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