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被告人孟某某与李飞飞、陈银道、王怀周(三人均已判刑)、王怀玉、史现法(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让李飞飞化名王X,王怀周假扮其父亲,王怀玉假扮其姑姑,经陈银道介绍,以李飞飞与刘X昌结婚为名骗取刘X昌现金x余元及手机一部、黄某戒指一枚。被告人孟某某得赃款200元。案发后,手机及戒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李飞飞、陈银道、王怀周的供述,被害人刘X昌的陈述,证人刘X蕊、平X勇、陈X国、陈X杰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在诉讼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孟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犯罪所得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孟某某违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西庚
审判员叶陆政
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