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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冬季麦播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其自家后山的梯田内种植了两块油菜,并套种散播了罂粟种子。2010年4月13日上午,南召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和崔庄乡政府工作人员在种植地点清查罂粟苗729株,当场予以铲除、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朱××、贺×的证言、物证及有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判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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