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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郭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威,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联合,被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吴玉良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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