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男。
申请人朱××要求宣告高××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称,其与被申请人高××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03年10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己向公安机关报案。几年来多次寻找被申请人,音讯全无。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高××,女,系申请人朱××的母亲。被申请人于2003年10月1日底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并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新村派出所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5月26日在本院公告栏内依法发出寻找高××的公告。法院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高××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高××已离家出走至今已四年以上,且一直音讯全无,现申请人朱××申请宣告高××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高××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