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力刚,株洲市天元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陈某甲(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陈某乙(原审第三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陈某丙(原审第三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剑,株洲市芦淞区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唐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继承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61元,减半收取2530.5元,由上诉人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根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曹阳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