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胜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商城X号楼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X路X号X室(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峰,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X路X号X楼(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寿逸明,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9月16日原、被告间签订买卖合同1份,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多孔砖等,双方对供货方式、单价、质量标准、付款办法等作了约定。签约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至2008年12月9日,经原、被告间核对,被告确认收取原告所供各类混凝土砖x块,计货款x.50元,被告收货后给付货款人民币24万元,尚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x.50元。原告因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人民币x.5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损失7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供砖块总数没有异议,但原告计算的单价有误,同时原告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故不同意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海胜廷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惠明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石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