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穆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穆某买卖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2.36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王某领取案款2.36万元后表示余款x元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