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汇鑫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厨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陆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X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某与被执行人陆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樊某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81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x.81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樊某。樊某收到案款x.81元后,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