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XX给付2011年12月前的抚养费19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XX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超波
审判员高峰
审判员刘海青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