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瑞芳,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洋,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河南省杞县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50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50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王某收到案款5000元后,表示余款50元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