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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与西安市渭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郝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渭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渭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862.96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7862.96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郝某,郝某领取案款7862.96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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