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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株洲天桥轻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何长春,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天桥轻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粟雨工业园46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株洲天桥轻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即1224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长彭建爱

代理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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