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对原告汤世琛诉被告李霞、李国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三行“2009年11月27日立案”更正为“2009年10月27日立案”。
审判长刘献和
审判员李步俊
审判员于云峰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叶乾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