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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响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先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8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幻响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先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小区X楼X层。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胜明,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上诉人幻响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先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的(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就幻响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违约问题达成谅解;

二、幻响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因涉案违约行为向北京盛世先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已于协议签署前预交至法院帐户);

三、北京盛世先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承诺不再向幻响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涉案模具的专利权及相关知识产权,也不再另行向幻响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已付合同款项;

四、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本协议内容出具调解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五、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幻响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六、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ΟΟ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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