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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X诉白X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白XX。

被告白X。

原告白XX与被告白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X、被告白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XX诉称,原告年近80岁,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单身一人居住生活。长子和女儿均能前去看护,给付钱物,但被告一直不去。原告病重,找车接被告都遭拒绝。原告不能自理,意欲去养老院生活,因养老金不能满足入院及医疗费用,故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尽赡养义务,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

被告白X辩称:(1)被告家庭条件不富裕,而且年事已高,每月的收入只有五六百元,且身体一直不好,经常吃药,自己还要靠儿子赡养,根本没有能力支付原告主张的500元赡养费,如果每年给付500元还是有能力承担的;(2)被告与原告并不居住在一起,且原告生病被告确实不知情,就连原告去养老院居住也是原告起诉后才知道的,被告虽没有能力履行经济赡养义务,但可以在精神方面多对履行赡养义务,以后会经常看望原告,履行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婚后共生育二子一女,三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被告为其次子。原告妻子于1993年农历9月去世。之后,一直独居生活。2009年10月,原告雇佣保姆照顾起居。2010年3月10日原告入住XX老年公寓,每月花费1500余元。

另查明,原告系XX小学退休教师,每月领取2500元养老金。

上述事实有XX老年公寓收据及原、被告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应当对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对患病的父母还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本案中,原告已至杖朝之年,无劳动能力,虽然领有养老金,但不足以满足实际生活所需,被告应支付赡养费用。考虑原告的身体情况、本地生活水平、子女人数以及被告的经济条件,赡养费的具体数额酌定每月3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白XX赡养费300元,于每月10日前付清。

二、驳回原告白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白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欣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麻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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