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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芳,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冽,上海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

上诉人丁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某某于2009年11月20日以已和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2元,由上诉人丁某某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中伟

审判员沈丽t

代理审判员赵俊

书记员龚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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