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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蒋某,女。

被告陈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2年3月28日以与被告陈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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