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段某。
被告曾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29日以其与被告曾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廖拾金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